拼音qiān pàn
注音ㄑ一ㄢ ㄆㄢˋ
繁体僉判
词语解释
佥判[ qiān pàn ]
⒈ 即签判。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。为宋代各州幕职,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。
⒉ 指做佥判官。
⒊ 签名并作判词。
引证解释
⒈ 即签判。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。为 宋 代各州幕职,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。
引宋 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三:“晏安恭 为 越州 教授, 张子韶 为僉判。”
《警世通言·拗相公饮恨半山堂》:“﹝ 王安石 ﹞初任 浙江 庆元府 鄞县 知县……转任 扬州 僉判。”
⒉ 指做佥判官。
引明 汪廷讷 《狮吼记·访友》:“下官僉判 凤翔 三年,蒙恩召直史馆。”
⒊ 签名并作判词。
引明 袁宏道 《与倪崧山》:“大约手疲於僉判,眼疲於簿领。”
声明: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,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。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,不拥有所有权,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/违法违规的内容, 请发送邮件至123@邮箱举报,一经查实,本站将立刻删除。